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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

1970.01.01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6〕158號),規定從2016年起,我省在各市、縣(市、區)全面推行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主要內容為:
 
  一是明確掛鉤標的。2016年,將各設區市、縣(市)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太湖流域各市、縣(市、區)同時將總磷、總氮排放量納入考核掛鉤標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礎上,全省各市、縣(市、區)統一將揮發性有機物和總磷、總氮排放量納入考核掛鉤標的。
 
  二是明確統籌標準。省財政對蘇南、蘇中、蘇北地區,2016-2017年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標準。
 
  三是實行返還政策。省統籌資金根據污染物減排考核結果,對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市、縣(市、區),按收取該地區資金總額的40%返還,對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市、縣(市、區),適當降低返還比例,減排任務中有一項未完成的,返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
 
  四是實行獎勵政策。對PM2.5、AQI和考核斷面達標率等三項主要環境質量指標達到省定任務的設區市、縣(市),分別按收取該市、縣(市、區)資金總額的10%、10%和20%進行獎勵。
 
  五是明確資金用途。返還和獎勵資金由各市、縣(市、區)全部用于環境治理與保護。其余資金由省級統籌用于支持全省開展“兩減六治三提升”環保專項行動,以及跨流域、跨區域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文明建設。
 
  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的財政政策是我省環境經濟政策的創新舉措,體現了結果導向、壓力傳導的原則。將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促使各級政府進一步加大治污減排力度,對我省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升級和生態文明建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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